快訊
2022
04-12
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diào)查的責任主體共三類: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是第一責任主體。
(2)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土地使用權已經(jīng)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均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啟動。
責任主體滅失的情形。
The End
土壤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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